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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表现形式、解释、案例(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2020-12-23  浏览量:4226

、表现形式:

一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二是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三是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关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省、市的具体规定。

 

、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释义: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不能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公务接待中大吃大喝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和“两个务必”的作风,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

“超标准、超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指的是公务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就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奢侈浪费行为。

“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是允许的,超出这个范围的,都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提供接待的接待方和参与接待的被接待方都要受到纪律追究。既要追究违规公务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公务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省、市等具体规定的行为,不能一一列举。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因此,对于没有公函却以公务活动接待的名义进行宴请,应当归入公款宴请范围,以违纪论处。

 

、案例:

2016年6月15日,某省交通厅副厅长张某一行4人接受接受某市交通局要求参加相关会议。会后,当日18时左右,张某一行到当地一海滨岛的海景大酒店就餐。就餐人员共计50余人,张某所在包间餐饮费标准为280元/人。当晚,5个包间餐饮消费总计10529元,由海滨岛管委会支付。晚餐后,张某一行离岛回到市区,入住某国际酒店(非公务接待定点酒店,五星级)豪华套房4间(协议价868元/间)。相关费用由市交通局安排支付。张某陪餐人数、住宿标准、餐费标准均超标准,张某构成接受超标准接待的违纪行为,有关费用应由相关人退赔。

 

来源: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内审之友。